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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学生出入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保障广大国际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体检、签证、居留许可、实习加注、证件变更等手续顺利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及赣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学习为目的来中国的外国人必须持X1或X2签证入境。X1签证为长期学习签证,持X1签证入境的同学自入境之日起30天内须前往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进行身体检查,取得体检结果后到赣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外国人居留许可。持X2签证入境的同学可以在签证有效期内在校学习,在此期间内如有出境行为则签证自动作废。
第三条 国际学生须在入境24小时内向居住地公安机关申报住宿登记,未及时申报住宿登记者,公安机关将依法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第四条 国际学生须严格管理本人的护照、签证、居留许可、JW201/JW202表等到期时间,避免发生逾期非法滞留等情况。学生须于护照到期前三个月重新申请新护照,并将新护照信息提交合作发展处。学生须在签证及居留许可期满30天前、在JW201/JW202表期满60天前向合作发展处提出延期申请,因未及时申请而导致无法延期或逾期产生的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五条 申请下学期继续学习的国际学生须在上一学期结束前缴纳学费,否则不予办理延期手续。签证、居留许可等证件延期手续须在学校放假前半个月内办理。期末结业离校的学生不予办理证件延期手续,因非法居留所产生的责任和处罚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六条 从其他学校转学来本校学习的国际学生,应提供原学校转学证明或离校证明。到达赣州后,应于10日内到赣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注销原居留许可并申办新居留许可。
第七条 国际学生须随身携带本人护照或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外出,接受公安机关的查验。
第八条 中途退学、休学或被学校开除的国际学生,须在10日内离境,合作发展处将在该学生提出申请或被下达处分决定10日后向赣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注销其居留许可。逾期离境所产生的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九条 国际学生持有效签证、居留许可,可以前往中国政府规定的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旅行。未经批准,擅自进入限制外国人进入的区域,公安机关将责令其立即离开;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对国际学生非法获取的文字记录、音像资料、电子数据和其他物品,公安机关将予以收缴或者销毁,所用工具予以收缴。
第十条 各类签证、证件等不得涂改、转让和损坏,违者会受到公安机关的处罚。如果丢失护照,应于丢失的当日向合作发展处报告,并向辖区派出所报案,同时向本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新护照,然后由合作发展处协助到赣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重新办理签证、居留许可,并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办理体检、签证、居留许可、证件变更等须按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及赣州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规定交费,所有费用(含交通费)均由国际学生本人承担。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及赣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合作发展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