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应职院工发[2008]第15号
关于推荐评选表彰江西省教育系统“巾帼建功标兵”的通知
各分工会:
接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妇女联合会赣教人字[2008]11号文通知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评对象:
学院全体在职女教职工。
二、学院向省教育厅、省妇联推荐一名“巾帼建功标兵”。
三、各分工会向学院推荐一名候选人。
四、上报时间:
各分工会将推荐候选人名单上报院工会办公室,截止时间为2008年4月28日下午5时,逾时不报,视为弃权。
五、评选条件:
1、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甘于奉献,工作成绩突出,模范履行岗位职责。
2、坚持原则,顾全大局,认真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师德高尚,能够充分展现新时期人民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的光荣形象。
3、刻苦钻研本职业务,精通本职工作,创新精神强,本系统、本单位业务骨干,群众基础良好。
4、从事教育工作五年以上。
5、2006年以来评为全国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全省模范教师和全省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直接授予“巾帼建功标兵”称号,不受名额限制。
2008年4月11日
主题词:评选 巾帼建功标兵 通知
抄报:省国土厅机关工会、市总工会、学院党委、学院领导
抄送:各党支部、有关处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