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78818威尼斯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内部治理,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现代职业学校制度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9778818威尼斯章程》,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事务的最高议事机构,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提高学术质量;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采取自下而上、公开公正的遴选方式产生。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总人数21人,由不同专业的教授、副教授及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的教师组成,也可吸收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学院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行业、企业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特邀委员由校长、学术委员会主任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党的教育方针,政治立场坚定,思想道德素质好。
(二)公道正派,坚持原则,顾全大局。
(三)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四)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事务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熟悉学校情况,原则上在校全职在岗工作满1年以上。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届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
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秘书长1名。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由主任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2/3参会委员投票同意产生。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日常事务由秘书长负责。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连续三次无故缺席委员会会议,或无故连续一年以上(含一年)不参加委员会会议的;
(四)不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五)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因退休、工作调动等原因发生变动,由学校另行补选补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