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直团字[2009]3号
关于评选2008年度省直青年文明号的通知
省直各单位团组织:
2008年,省直广大团员青年在青年文明号的旗帜下,立足本职,爱岗敬业,奉献社会,服务群众,取得了良好成效,受到了党政领导和社会各界的普遍赞同。为进一步深化争创青年文明号活动,推动职业道德建设和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向纵深发展,省直团工委拟于近期开展2008年度省直青年文明号评选表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条件
1、创建集体总人数一般不超过35人,35岁以下青年占50%以上,平均年龄不超过35岁,负责人中至少有一人年龄不超过35岁(机关青年文明号负责人中至少有一人年龄不超过40岁)。
2、创建集体成员热爱本职工作,敬业意识强,职业道德良好,能自觉遵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及本行业、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服务规范。
3、创建集体中有一定比例的先进工作者、优秀公务员、各级青年岗位能手或青年创业能手。在机关,获各种先进荣誉称号的青年数占集体人数的25%以上;在工业企业,上级组织授予的青年岗位能手或相当荣誉称号的青年数占该集体人数的35%以上;在窗口服务行业,该集体应有90%以上的青工岗位技术达到或超过本单位岗位要求。
4、创建集体实行了目标责任管理,有开展创建活动的方案、完善的考核制度、详细的创建工作记录、青年文明号服务卡。创建资料管理较好,能够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创建集体中团组织健全,能够围绕本单位党政中心工作开展青年创新创效、青年岗位能手、青年志愿服务等适合青年特点的活动。
5、创建集体的青年在实施《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青年文明号信用建设示范活动中走在了本行业、本单位的前列,受到了广大职工和服务对象的赞誉和肯定,社会评价良好。
6、青年文明号负责人政治素质过硬、业务技能精湛,熟悉《省直“青年文明号”实施细则》、《省直“青年文明号”考核细则》的内容及本单位的创建目标和措施,能够带领青年争先创优。
7、创建单位的党政领导对创建工作十分重视和支持,对创建成果认可并能够落实奖励。
二、申报和评选
1、各单位接此通知后,严格按照评选条件进行申报,于4月1日前上报有关材料(逾期不予补报)。申报材料包括:①2008年度省直青年文明号申报表,附事迹材料;②2008年度省直青年文明号创建集体成员基本情况表,并提供创建集体成员身份证复印件;③创建目标及措施;④量化考核细则;⑤相关荣誉证书、图片资料等。
2、申报的集体经省直“青年文明号”组委会办公室考核审查后,确定为省直青年文明号。创建集体在工作现场公开集体成员名单、基本情况,公示服务内容、办事程序、创建目标及措施,张贴省直“青年文明号”组委会及办公室监督电话。公示期间被举报,经查实存在问题的取消青年文明号资格。
三、表彰与奖励
各单位、各行业对省直“青年文明号”集体和个人的奖励实行物质和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办法。各单位应对第一次获得省直青年文明号称号的集体,按照《省直“青年文明号”实施细则》进行奖励。
四、考核与管理
1、青年文明号实行挂牌制度。获省直“青年文明号”单位应在两个月内举行挂牌仪式,认真宣传先进事迹,扩大其影响。号牌、公约牌必须准确地挂放在青年文明号工作所在地,窗口行业应公开悬挂在醒目位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自命名授牌之日起两个月后一直未挂牌的,作自动放弃处理,省直“青年文明号”组委会可随时收回号牌,取消其省直青年文明号资格。
2、省直青年文明号每两年进行一次复核。不参加复核的集体,不再保持荣誉称号。某些自然条件发生变化的,包括年龄超限、原创建集体人员调整比例在50%以上或企业停产三个月以上的,自动取消省直“青年文明号”称号。
3、青年文明号单位出现过聚众赌博、打架斗殴、服务态度恶劣、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出现了道德败坏、违法乱纪现象等,不再具备青年文明号条件者,一律及时摘牌,取消待遇,并发文予以通报。
附:1、2008年度省直青年文明号申报表
2、省直青年文明号创建集体成员基本情况表
省直机关团工委
2009年3月9日
附1:2008年度省直青年文明号申报表
集体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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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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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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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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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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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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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年获厅局级青年文明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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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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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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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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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
要
事
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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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
两
年
获
奖
情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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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单位意见 |
厅局级团委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盖 章
年 月 日 |
省直机关团工委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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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2:省直青年文明号创建集体成员基本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