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属各部门、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2008年6月14日同团中央新一届领导班子成员和团十六大部分代表座谈时的重要讲话精神以及全国基层党建带团建暨共青团系统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座谈会有关精神,进一步推动团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基层工作,同时切实加强高校共青团干部队伍建设,帮助高校共青团干部在深入基层、面向青年的工作实践中了解国情和经济社会发展实情、增进与基层和群众的感情,经省教育厅、团省委研究决定,从全省高校(含民办高校、独立学院)中选派共青团干部,到县级团委开展为期一年的挂职工作。经学院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派工作的总体安排
1、名额:我院可推荐一名团干部参加挂职工作。
2、选派条件:
(1)参加工作一年以上;
(2)有共青团工作经历(含大学期间团干部、学院团委委员、教工团干部);
(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4)政治素质好、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具备发展潜力和培养前途,作风过硬、能吃苦、有奉献精神;
(5)年龄33周岁以下;
(6)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
3、选拔办法:采取个人报名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由本人申请,填写《选派干部登记表》(见附件),于12月16日上午10:00前交学院团委。院团委会同组织人事部门对候选人考核遴选后报学院党委审核,确定一名候选人报团省委学校部。
4、挂职岗位:各县(市、区)团委副书记,并由所在县(市、区)党委组织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履行选派干部的任免程序。
5、人员安排:拟定挂职地点为寻乌县,但最终挂职地由团省委在全省范围内统一进行调剂。
二、选派干部的工作任务
1、认真了解情况。选派干部要对挂职所在县级团委及其基层组织建设和工作的情况进行扎扎实实的调查研究,摸清区域内各类团组织的基本状况和工作开展情况,准确掌握第一手资料。
2、系统介绍经验。选派干部要结合全团已有的典型经验以及本校的有关经验,向基层团组织进行介绍,并在当地努力培育若干个基层工作典型。
3、扎实推动工作。选派干部要指导、协调所在县级团委积极推进两新组织、民办学校建立团组织。加强与所在县级团委的沟通交流,并注重利用本校的人才、资源等优势,切实推动当地团的工作全面开展。
4、积极探索创新。选派干部要积极配合所在县级团委主要负责同志,探索新形势下共青团工作的有效资源配置方式和组织动员机制,增强基层团组织的发展后劲。
5、努力锻炼提高。选派干部要深入基层、深入青年,在全身心投入工作的过程中锤炼作风、经受磨练、增长才干。
三、选派工作的具体规定
1、选派干部在挂职期间,由派出单位、接收单位共同管理,以接收单位为主;不再从事原岗位工作,只转党、团组织关系,人事、工资关系不变。
2、原则上不得中断选派干部的挂职工作或对选派干部进行人员调整,确因工作变动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完成挂职任务的,须报请团省委同意后,由派出单位另行安排符合条件的人员接替。
3、选派干部挂职期间,在原单位的职务予以保留,其职务升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资福利待遇等不受影响;休假和探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挂职期间,符合条件的选派干部可参加公开选拔和本单位的竞争上岗。
4、选派干部在挂职期间参加接收单位的考核。挂职期满前,由接收单位做出鉴定,派出单位进行考核。选派干部的考核鉴定材料装入本人档案,作为今后安排使用的重要依据。选派干部回校后,竞聘领导干部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5、选派干部的住宿一般采取寝办合一方式,用餐统一安排在机关食堂。派出单位可根据选派干部所到地区的不同类别给予适当生活补助。
6、选派干部的工作期限为2010年12月至2011年12月。为检验选派干部工作成效,挂职期满时选派干部要与所在县级团委主要负责同志共同向团省委、省教育厅,团中央、教育部书面报告工作情况。
附件:选派干部登记表
组织人事处 团委
2010年12月14日
附件:
选派干部登记表
工作部门: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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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
领导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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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领导签名: 年 月 日 |
考核结果 |
(盖 章)
年 月 日 |
学校党委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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