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78818威尼斯财务预算管理办法
赣应职院发[2011]5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发挥学院的预算分配和监督职能,强化预算管理,合理配置办学资源,保障和促进教学、科研、管理、服务、产业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院财务制度》,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权结合、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三条 预算管理的主要任务:完善我院预算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积极筹措资金增加收入;科学合理地安排学院年度预算;监督预算的执行;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办法和制度等。
第二章 财务预算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院预算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预算管理的决策机构,其主要工作职责是审查、批准学院关于预算的规章制度;确定学院预算编制的方针、原则;审议、修改和批准学院预算编制方案和预算调整方案;审查、批准学院决算报告。
第六条 计财处是学院的一级财会机构,是学院财务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计财处在学院和上级财务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对全院的财务预算活动实行统一归口管理。
第七条 学院其他职能部门或内部单位是预算管理的责任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本部门或本单位分管业务的专项预算编制、执行、分析、控制工作,并配合财务部门做好学院总预算的综合平衡、分析、控制、考核等工作。
第三章 预算的编制原则
第八条 学院预算管理编制要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九条 收入预算的编制要坚持稳健的原则。
第十条 支出预算的编制要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提高效益的原则并实行零基预算。
第十一条 学院的整体预算应设立一定的预备费,以作不可预见性开支。
第四章 预算编制的时间、内容和方法
第十二条 学院预算根据省财政厅的统一部署编制,预算期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每年10月,学院各教学系部、行政处室按照学院的统一要求编报第二年的部门预算。
每年11月底前,学院计财处对各教学系部、行政处室上报的预算进行统计、汇总、分析和调整,并编制学院第二年预算的建议方案。
每年12月初,学院计财处根据省财政厅下达的第二年度财政拨款控制额度和编制预算的要求,结合学院的实际,详细编制第二年度的财务预算方案,经院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十三条 学院预算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1、收入预算包括财政拨款(补助)、预算外资金、事业收入(不含预算外资金)、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上年结转等。
2、支出预算包括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事业单位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上缴上级支出等。其中基本支出包括人员支出、一般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项目支出包括人员支出、专项公用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自筹基建支出等。
第十四条 预算编制。学院预算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运用零基预算方法,先编制收入预算,后编制支出预算。
1、收入预算的编制
(1)教育经费拨款指上年十月份财政厅确定的数据;
(2)学生学费、住宿费、成人教育收费等教育事业收入,根据各年级、各专业学生人数、收费标准等测算;
(3)其他拨款或收入根据上年情况和增减因素测算。
2、支出预算的编制
(1)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学生助学金等人员经费由计划计财处根据各类人员变化情况、可能发生的工资、津贴调整等因素,会同人事等部门商定后进行测算;
(2)公务费、设备费、维修费、业务费、其他费用等保障各项工作正常开展的维持性公用经费根据上年支出、本年度增减变化等因素进行测算,从严控制;
(3)根据财政部规定,预算安排占公务费1%的招待费。设专门科目核算,进行控制;
(4)专业建设、教学实验实训室(场)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校园环境建设等大额资金按专项支出预算。专项经费计划由相关部门向计划计财处报送,计财处根据财力情况,分轻重缓急提出建议方案。
(5)各系部公用业务经费支出按照学院二级财务管理的要求核定,各系部填报项目支出,然后由相关职能部门归口收集、汇总,
(6)收入与支出预算综合平衡后若有结余,可留出适当比例的预备费(机动费)。
第五章 预算的审批与执行
第十五条 学院预算由计财处根据财政厅的控制数,结合各部门工作计划,提出预算建议方案,经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并在当年职代会上进行报告。
第十六条 预算分配方案系计财处根据批准的预算进行细化,分配到各职能部门。经院长办公会议审批后,计财处应对各项经费设定项目,实施控制和监督。
第十七条 实验室建设、校园环境建设、大型修缮等大额资金专项经费须报院长办公会议通过立项后再分配,并将分配结果通知计财处,计财处根据财力情况,分轻重缓急提出建议方案,按专门项目实施经费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 预备费由校长审批。
第六章 预算的调整
第十九条 学院预算一经确定,具有对全校经济活动的约束力,原则不予调整。如果国家有关政策或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收支预算影响较大,确需调整的,须经院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
第二十条 一般预算项目调整必须按原预算批准程序由院长办公会议审定,任何部门或个人均不得超越权限作出减收或增支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 未列入预算,而在年度中又必须开支的项目,应先填写立项报告和预算追加申请表,在学院财力允许的情况下,3万元以内的项目,由分管财务的院长审批;3万元以上5万元以内的项目,经分管财务院长同意后,由院长审批;5万元以上的项目,经分管财务院长和院长同意后,报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所有预算追加,在审批前都应在计财处备案,并在年终作追加。
第七章 预算的监督和审计
第二十二条 在院长及分管副院长的领导下,计财处负责对学院预算的执行进行监督控制,并按时向各级领导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对预算的完整性、合理合法性及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由计财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