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市公管委字〔2017〕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龙南、瑞金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赣州蓉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为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切实维护职工个人利益,根据2017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精神,现将2017年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的规定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我市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按单位和个人各为12%执行,其它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可根据单位实际情况仍按单位和个人各为5%至12%。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月缴存额上限、下限
1.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按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核定(月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计算),但最高不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缴存基数及缴存额下限按2016年确定的标准执行。中心城区(含南康区、赣县区)月缴存基数上限为13977元,下限为2468元,月缴存额上限为3354(含单位、个人两部分,下同),下限为246元;其他县(市)月缴存基数上限为11964元,下限为1910元,月缴存额上限为2872元,下限为192元。
2.城镇个体工商户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
3.我市辖区内的中央、省属驻市单位,均按我市规定执行。
4.我市2017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待市统计局公布2016年相关数据后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再作调整。
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7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