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持正常稳定的教学秩序,完成教学任务,保证教学效果、提高教学质量,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规定:
1.停课、代课和调课工作由教务处负责,各教学单位(教学系部、教研室)具体组织实施。
2.各系、部、教研室要组织教师认真按照教务处排定的课程表按时到指定教室上课,任课教师一律不得自行停课、代课和调课。
3.全院性的停课、代课和调课由要求调动部门报经院长或教学副院长批准,由教务处统一安排。
4.教师因故需要临时调课,必须按规定办理调课手续。一般应提前三天由教师本人填写调课申请单,写明调课理由,拟出调课方案,征得有关教师及教研室主任同意,经系、部主任批准后,到教务处办理调课手续。 2次课(4节)以内经系部主任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并由教务处下发调课通知;超过2次课须经教务处长批准,并由教务处下发调课通知;凡超过10学时(含10学时)或教师需调整一周及以上授课时间,必须经教学副院长批准,并由教务处下发调课通知。
5.教师因病及特殊情况不能上课时,应通知系、部、教研室代办停课、代课和调课手续。
6.需要调整课表或更换授课教师时,应由教研室提出方案,系、部主任签署意见,报教学副院长批准后交教务处办理。
7.教师调课一般要安排代课教师或互换课程,不得采取集中补课方式,特殊情况空课时,必须经教学副院长批准,否则不予调课。
8.所有停课、代课和调课等课堂教学以及排定的自习时间的变动,都必须由教务处下达调动通知,其他部门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