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教风建设,保证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特制订本规定。
一、教学事故
教师有下列情况或行为之一者,定为教学事故责任者。
1.实验、实习教学中因教师交待不明或管理不当,造成设备损坏和人身事故者。
2.校外实习中因管理不严,造成设备损坏和人身事故,严重损害学校声誉和影响厂校关系事件的带队教师。
3.有意向学生泄漏考题者。
4.阅卷时不按评分标准,有意压分或抬分者。
5.上课无教案者。
6.因教师准备不充分而影响正常教学或正常考试,造成严重后果者。
7.上课(含监考)旷课者;迟到5分钟以上(含5分钟)达二次以上者(含二次),或迟到不足5分钟,但一学期累计达三次以上者(含三次)。
8.提前5分钟以上(含5分钟)下课累计达二次以上者;提前下课时间不足5分钟,但一学期累计提前下课三次以上者(含三次)。
9.上课擅自离开课堂(教学现场)5分钟以上(含5分钟)达二次以上者(含二次)。
10.未执行授课计划,提前结束课程达4学时以上(含4学时)者。
11.未经系部和教务处同意,一学期自行调课4学时(含4学时)以上者。
12.一学期内有三次未下班辅导者。
13.批改作业或实验、实习报告未达到额定批改量1/3者,或抽查作业时发现一本作业中有三处以上(含三处)原则性错误未指出者。
14.毕业设计、课程设计每天指导时间少于2小时三次以上者。
15.在监考期间看书、看报、谈话或不认真巡视,对考场中出现的舞弊行为未及时制止者。
16.补考时班主任有二次以上(含二次)未到考场核对本班学生者。
17.上课接听手机达二次以上(含二次)者。
18.其它可比照认定为教学事故的情况或行为。
二、教学失误
教师有下列情况或行为之一者,定为教学失误责任者。
1.上课(含监考)迟到5分钟以上(含5分钟)一次,或上课(含监考)迟到5分钟以下(不含5分钟)达二次者。
2.提前5分钟以上(含5分钟)下课一次,或提前5分钟以下(不含5分钟)下课累计二次者
3.上课擅自离开课堂(教学现场)5分钟以上(含5分钟)一次者。
4.未经系、部同意,一学期内自行调课2学时者。
5.一学期内有二次未下班辅导者。
6.批改作业或实验、实习报告未达到额定批改量1/2者,或抽查作业时发现一本作业中有二处以上(含二处)原则性错误未指出者。
7.实验、实习教学中因教师交待不明或管理不当,造成设备损坏者。
8.毕业设计、课程设计每日指导时间少于2小时一次者。
9.监考时对学生携带的书籍、草稿纸、文具盒、仪器盒、学生证等未进行认真的清理和检查者。
10.补考时班主任有一科未到考场核对本班学生者。
11.上课接听手机者。
12.其它可比照认定为教学失误的情况或行为。
三、处理办法
1.凡定为教学事故责任者,岗位工资分值下调二至三分计三个月,并全院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学院给予行政处分。
2.凡定为教学失误责任者,岗位工资分值下调一分计三个月,并全院通报批评。
四、处理程序
1.在事故(或失误)出现3日内,系、部应向有关人员进行调查,经核实后,写出书面报告,按本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并填写教学事故、教学失误处理情况表(见附表)。
2.教务处进行复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经主管院长批准后,送组织人事处执行,同时,向全院公布处理结果。对情节严重者的处理决定须提交学院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3.系、部自行发现的教学事故(失误)并按本规定处理、上报者,不计入系、部的年度考核指标;凡隐匿不报或任意减轻处分者,要进行通报批评并扣发系部负责人的部分岗位工资,原处理意见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