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考试作弊行为的认定。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其他作弊行为。
第二条 考试违纪行为的认定。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三条 考场上作弊或违纪行为应由主考和监考人员当场认定,报教务处处理;若考试结束后有人举报作弊或违纪行为,应由教务处组织有关人员及时认定和处理。
第四条 对考试作弊和违纪行为的处罚。
1.考试作弊者,其作弊的课程记为“无效”,取消该门课程重修或学期补考机会,视其表现决定是否在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并视作弊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考试作弊情节严重者,包括代考者、被代考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在校期间第二次作弊者,加重处罚,直至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考试违纪者,该课程以零分计算,并根据情节给予相应处分。可以参加重修或学期补考。
第五条 学生考试作弊或违纪的纪律处分由教务处负责处理公布(开除学籍处分须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后公布),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由学生工作处记录在学生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