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针对我院青年教师引进逐年增多的情况,为了充分发挥老教师的示范、带头作用,使我院青年教师尽快成长为熟悉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规律、具备相应教学水平和能力的高等职业教育工作者。学院决定建立青年教师导师制,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须配备导师的青年教师是指:从高校引进的应届毕业生;从社会引进未参加过任何形式的教育教学进修、工作未满三年的教师;学院认为需要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能力的教师。
第三条 学院教务处具体负责青年教师导师制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导师的资格
第四条 具备副教授、教授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或具备副高以上非教师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或具有中级职称的优秀教师。
第五条 师德高尚,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教学效果良好,教书育人成绩突出。
第六条 在本专业中有较高的造诣,在学术上有一定的成果,掌握本专业的前沿知识。
第七条 具有指导青年教师的能力,能够执行本条例所规定的导师职责。
第三章 导师的职责
第八条 导师必须全面了解所指导的青年教师的政治思想表现和教学情况,制定培养计划和方案。填写《9778818威尼斯青年教师培养登记表》(附表一),由教学系部统一送交教务处。
第九条 导师要对青年教师进行师德教育,传授科学的教育思想和先进的教育理念,培养青年教师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十条 导师应根据青年教师专业方向及所授课程,悉心指导他们钻研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正确把握教学内容以及教学重点、难点;熟悉各教学环节的基本要求。
第十一条 导师应对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的教学方法、操作技能、教学组织(艺术)等方面对青年教师进行指导,促进青年教师尽快熟悉和熟练运用正确的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技能和教学效果。
第十二条 导师须对青年教师编写教案进行指导,并要求他们完成一份完整、详细、规范的教案;及时指出教案中的不足之处。学期结束时(或青年教师所任课程完成后),导师应对其教案做出整体评价;填写《9778818威尼斯教案检查评价表》(附表二),由教学系部统一送交教务处。
第十三条 导师应经常了解青年教师的教学工作情况,每学年随堂听课不少于4学时,并填写《9778818威尼斯听课评价表》(附表三),由教学系部统一送交教务处。
第十四条 导师应根据青年教师的专业方向,有针对性的指导其拟定教(科)研计划、开展有关教(科)研工作。
第十五条 导师须对青年教师的班主任工作进行指导,传授班主任工作经验。
第十六条 导师须及时向系部反映被指导教师的政治思想和教学情况。每学年填写一份《9778818威尼斯青年教师培养考核表》(附表四),由教学系部统一送交教务处。
第四章 导师的配备与任期
第十七条 各系(部)为青年教师选定导师,报教务处备案,由学院颁发聘书。
第十八条 每名导师指导1-2名青年教师,不得超过2名。
第十九条 导师任期原则上为两年,根据考核情况决定是否提前或延长指导期。
第五章 导师的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条 系(部)负责对导师进行考核,每学年考核一次。系(部)主任或教务处将不定期抽查导师指导情况。
第二十一条 对考核合格的导师,由学院发放导师津贴;标准为每指导一名青年教师,每学年计15学时教学工作量。考核不合格的导师由教务处酌情扣发津贴,对不称职的导师应予以解聘,对考核优秀的导师给予奖励。
第六章 青年教师的职责与考核
第二十二条 凡是符合本《条例》第二条所列情况之一的青年教师都必须接受导师的指导和系部考核。未接受导师指导或考核不合格,不能担当主讲教师。
第二十三条 青年教师应谦虚好学,努力学习导师的师德风范、敬业精神、教学艺术和工作经验,认真接受、虚心听取导师的指导。
第二十四条 青年教师上课前应主动将教案交给导师指导;根据导师意见修改后,再进行课堂讲授。每学期教案指导不少于三次(学期初、期中、期末各一次)。
第二十五条 青年教师应跟随导师听课,每学期不少于4节。学习导师的教学方法、教学技能、教学语言、教学组织、板书设计等方面的经验。
第二十六条 青年教师应主动向指导教师请教班主任工作经验、工作程序及工作方法。
第二十七条 对青年教师的考核由导师和系部共同进行。
第二十八条 被指导的青年教师在师德、教学与教(科)研能力达到一定水平后,经导师和系部考核,可以不再配备导师。若被指导的青年教师未达到一定水平,由导师提议、系部审核,可以适当延长其指导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