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听课与教学观摩活动,是各级领导检查了解教学情况,增强以教学为中心的意识而不可缺省的途径,是促进教师相互了解,相互学习,取长补短,提高教学质量的有效措施,为使这项活动能不断地坚持下去,特制定听课与教学观摩活动制度。
1.每学期各级领导参加听课次数的最低要求是:
院领导2次,教学副院长5次;教务处负责人8次,教学系部正付主任8次,教研室主任对本室任课教师每人1次,
2.每位教师每学期听课不少于2次。
3.每学期各教研室至少组织一至2次教学观摩活动,并应开展研讨,交换意见,以利相互取长补短,保证听课和教学观摩活动的质量。
4.每学年由学院组织一次优质课观摩评比活动,通过观摩评比奖励优质课竞赛的优胜者。
5.除学院及教研室组织的教学观摩活动外,听课不通知本人。
6.无论是由学院、教研室组织的听课与观摩,还是教师、干部自行选择的听课,所有听课和参加教学观摩的教师、干部均应填写听课评价表(附表一),并将听课评价表保存好,教研室还须填写听课记录一览表(附表二)。
7.每学期结束时,由教务处将听课评价表及听课记录一览表统一收齐,并提出处理意见。对先进的教学经验和方法应及时总结和推广,对教学中存在的不足,应及时予以改进和完善,不断提高教学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