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弘扬厚德、尚学、强技、笃行的优良学风,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高端技能型人才,根据国家教育部和江西省教育厅有关全日制高等院校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我院升留级制度实施细则。
一、高职生升留级制度实施细则:
(一)学院实行升级、留级制度。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含补考)获得足够的学分,准予升级。
(二)学生每学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除任选课外),均可补考一次。未参加学期补考的学生成绩以0分计。经补考后,一学年累计不及格课程达22个学分及以上者,予以留级;应留级的学生按学分由少到多排序。留级采用两种方式执行:
1.直接留级学生的人数控制在学生人数的百分之三以内(按年级以专业为单位计算);
2.其它留级的学生可跟班试读。
(三)连续两个学期综合素质测评不合格者或一学期综合素质测评不及格且不及格课程达22学分以上者直接留级;一学期综合素质测评不合格,不及格课程未达到22学分者,可以在后续学期重新测评。
(四)留级学生原则上随本专业下一个年级学习。若本专业下一个年级没有后续班,可安排到相近的其它专业学习。已获得一般课程的学分仍然有效,相应的课程可以免考,但要求上课。但体育课,公益劳动课等课程应重新获取学分。
(五)留级学生在留级学年不得享受奖学金,次年可重新享受奖学金资格。
二、中专生升留级制度实施细则:
(一)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含补考)成绩及格者,准予升级。
(二)学生每学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除任选课外),均可补考一次。未参加学期补考的学生成绩以0分计。每学年有二分之一的课程经补考后不及格的学生,应予留级;应留级的学生按考试成绩由少到多排序。留级采用两种方式执行:
1.直接留级学生的人数控制在学生人数的百分之三以内(按年级以专业为单位计算);
2.其他留级的学生可跟班试读。
(三)连续两个学期操行评分不合格者或一学期操行评分不及格且有二分之一的课程经补考后不及格的学生直接留级;一学期操行评分不合格但不及格课程未达到二分之一者,可以在后续学期重新评分。
(四)凡须留级的学生,若本专业无后续班级,学校可根据情况,作出留级到相近专业学习或作出退学处理的决定。
(五)留级的学生,在作出留级的学年或学期的原成绩一律无效。
(六)留级学生在留级学年不得享受奖学金,次年可重新享受奖学金资格。
三、附则
(一)五年一贯制学生前三年参照中专生升留级实施细则执行,后两年参照高职生升留级实施细则执行。
(二)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