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考核依据。根据国务院办公室《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5]36号)及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5]49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原则。坚持全面考核、突出重点、依据真实、程序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三条 职能部门创新创业教育考核对象。全校职能部门创新创业工作考核的对象是涉及到创新创业工作的职能部门。包括:教务处、招就处、组织部、宣传部、学工部(团委)、校企合作发展处、高教与科研处、技能鉴定中心、财务处。
第四条 考核内容。包括创新创业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30%)、创新创业日常工作开展情况(20%)、创新创业重点工作落实情况(30%)、创新创业改革创新情况(20%)等四部分内容。
第五条 考核组织。职能部门创新创业工作年度考核在学校创新创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行出9名评委进行考核打分。
第六条 考核方法。对各职能部门创新创业工作考核采取听取工作汇报及查看创新创业教育相关工作资料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然后再根据评分表进行打分。9分评委打完后后,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再取平均分。
第七条 考核时间为当年12月,一年一次。
第八条 考核结果。创新创业教育考核坚持实绩、实效的评价标准,力求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各单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工作开展情况、典型经验做法和存在的突出问题。
第九条 本办法从2015年1月1日起实行。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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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能部门创新创业教育考核表
职能部门名称: 考核年份:
考核项目 |
分值 |
考核标准 |
得分 |
创新创业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
30分 |
1. 创新创业工作目标任务超额完成(25—30分) 2. 创新创业工作目标任务基本完成(18—24分) 3. 创新创业工作目标任务未完成,视未完成情况给分(0——17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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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创业日常工作开展情况 |
20分 |
1. 创新创业日常工作开展很好(16—20分) 2. 创新创业日常工作开展的一般(12—15分) 3. 创新创业日常工作开展的较差或不重视开展(0——1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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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创业重点工作落实情况 |
30分 |
1. 创新创业重点工作很好完成(25—30分) 2. 创新创业重点工作基本完成(18—24分) 3. 创新创业重点工作尚未完成,视未完成情况给分(0——17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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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创业改革创新情况 |
20分 |
1. 创新创业改革创新开展很好(16—20分) 2. 创新创业改革创新开展的一般(12—15分) 3. 创新创业改革创新开展的较差或不重视开展(0——1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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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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