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履行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委”)的职责,有效地开展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纪律检查委员会会议(以下简称“纪委会议”),是纪委的最高决策机构,对纪委工作的重大问题进行集中讨论和决定的会议。
第三条 纪委会议贯彻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纪委会议的议事范围:
(一)学习贯彻上级纪检监察机关重要会议、文件精神;
(二)分析、研究新形势下学院纪检、监察、审计与督导工作;
(三)讨论决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有关政策问题的规定,纪委颁发的规定性文件;
(四)听取相关部门或调查组对重大违纪案件的调查报告;在职权范围内讨论、研究违纪、违规党员的纪律处分决定;
(五)研究撰写纪委工作计划、总结以及向党代会提交的工作报告;
(六)讨论决定纪委向学院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上报的重要请示、报告和回复;
(七)讨论、处理各基层党组织关于纪检监察工作重要事项的报告和请示;
(八)审议申诉案件复议结果;
(九)讨论学院党委提出的应由纪委会决定的其他问题和纪委委员认为需要提交纪委会讨论的其他重大问题;
(十)研究纪委自身建设中的重要问题。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五条 纪委会议由纪律书记召集主持,全体纪委委员参加,纪委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在会前向纪委书记请假,必要时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会后由纪委负责同志或有关同志向其通报本次会议的内容。
第六条 纪委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党员违纪案件时应 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到会方可召开。
第七条 会议议题由纪委委员提出,纪委办公室收集、整理,报经纪委书记同意,提交会议讨论;会议议题确定后,由纪委办公室在会议召开前,将议题书面通知与会人员;与会人员应在会前认真做好准备,在会上要积极发言,表明意见和立场。
第八条 纪委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两次,如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纪委可召开扩大会议或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扩大或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第九条 讨论、研究重大事项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议,通过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会议表决时,以同意票超过应到会委员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提供的书面意见不计为表决票。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
第十条 纪委会议事时,议题如涉及到纪委成员或其直系亲属需要回避时,该委员应主动回避。
第十一条 纪委会的会务工作由纪委办公室负责,指定专人担任记录,决定重大问题要形成决议和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委员应该在会议纪要上签名。
第十二条 纪委办公室负责准备会议有关材料;负责会议的记录、整理、督办、协调及意见反馈;负责制发会议通知、决定和决议等文件;负责相关文件的归档等工作。
第十三条 纪委会正式通过的决议、决定由纪委办公室以文件或会议纪要的形式发布;会议决议、决定的督办由院纪委办公室负责。
第四章 会议纪律
第十四条 纪委委员对需要保密的内容要保守秘密,杜绝失密、泄密现象的发生,发生失密、泄密现象必须及时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违者要追究其责任。
第十五条 对所有涉密的文件,按照保密文件的要求妥善保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则由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与上级文件冲突的,以上级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