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确保学院招生制度改革和招生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监察工作,根据江西省教育厅赣教监字[2003]14号(关于转发《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监督办法》的通知)及中共江西省教育纪工委赣教党纪字[2003]14号(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监督办法的通知》的意见,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招生录取的监督工作,应切实保证国家招生政策、法规、计划、制度的贯彻实施,全面体现“德智体美等方面综合评价、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和“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学院成立招生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院的招生管理和监督工作。组长由分管招生工作的副院长担任,副组长由纪委书记担任。成员由招生就业处、教务处、监审室、卫生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四条 学院招生领导小组下设招生监察办公室,由监察审计室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成员由纪检监察干部、特邀监察员等相关人员组成。招生期间招生监察办公室为非常设机构,在学院招生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实施学院招生录取监督工作。
第五条 学院招生监察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本院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和纪律的贯彻执行情况;依法对招生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支持招生工作人员正确履行职责;配合招生管理部门开展工作,保证招生任务完成。
第六条 学院纪检监察人员和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凡当年有直系亲属参加高考的人员,不得参加本年度的招生录取工作,应实行回避制度。
第七条 学院招生监察办公室应参与对学院选派招生工作人员的审查;参与学院招生章程的制定与修改;配合有关部门对招生及招生监察人员进行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纪律的教育及相关业务培训。
第八条 学院招生监察办公室应督促学院招生工作人员按照程序、时间要求,完成提档、阅档、审核、退档各环节工作,并及时妥善处理好省招生办公室提出的意见、建议。
第九条 学院招生监察办公室要加强对考生电子档案信息的监管。要进一步加大考生电子档案信息修改及投档操作的监督力度,计算机房的所有操作必须凭文字指令办事,并接受高招委监察组的监督。同时,在每个批次投档前和录取结束后,将考生信息与监察组封存的考生电子档案光盘,通过计算机的对比程序进行对比检测,并写出对比检测结果的文字报告。
第十条 学院招生监察办公室要加强对定向招生中考生填报定向志愿、签订定向就业协议以及定向录取程序等方面的审查,从严把关;加强对扩招计划、扩招政策、录取方式的监督检查,凡是违反有关定向招生和扩招管理工作规定的,坚决予以查处。
第十一条 学院任何部门和招生工作人员不得以学院招生办的名义对外联络,更不准以学院招生办的名义进行提档阅档;对招生录取过程中尚未公开的数据不得向外界公开,更不得随意编造有关数据对外公布。
第十二条 学院招生录取工作人员不得向考生和家长许愿录取。在招生中不按录取规定招收学生的或擅自招收不达录取标准学生的,在招生中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致使招生工作受到重大损失的,将取消招生工作人员资格或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学院所有的经教育部批准的高校招收保送生名单、统考统录的预录名单、退档名单、以及使用调节性计划录取的名单,在向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上载或上报前,须经学院招生管理部门审核,招生监察办公室复核后,报送分管院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 学院所有的定向生、预科生、专升本、艺术类专业招生及体育和艺术特长生的录取名单,要经学院招生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并由招生管理部门和招生监察办公室负责人以及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
第十五条 学院招生监察办公室对有关涉及违反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纪律的投诉和举报,要督促或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维护招生工作的权威性、严肃性和考生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学院招生监察办公室监督检查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工作,尤其要加强对保送生、体育和艺术特长生等资格审查和跟踪监督,对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学生,向招生管理部门提出清退意见。
第十七条 学院招生监察办公室及其工作人员应认真学习和掌握国家有关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纪律和招生管理业务,不断探索招生监察工作规律和特点,切实做好招生录取全过程的监督工作。
第十八条 学院成人招生录取、研究生招生录取、“专升本”招生录取工作均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院监察审计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00四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