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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
2009-12-22 00:00 政策文件  政策文件

赣人核发[1995]13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正确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督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高政治业务素质,认真履行职责,并为晋升、聘任、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工资待遇提供依据,根据人事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的范围为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各级各类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

第二章 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和职业道德表现;

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业务技术提高、知识更新情况;

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

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五条 考核标准以岗位职责及年度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不同专业和不同职务、不同技术层次的工作人员在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方面应有不同的要求。各事业单位应在同级政府人事部门与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具体标准。

第六条 考核结果原则上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各类人员考核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1、职员考核各等次标准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

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错误。

2、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各等次标准

优秀: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责任心强,勤奋敬业,专业技术能力强或提高快,工作有创新,在科研、教学、业务技术工作中成绩突出。

合格: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负责,业务熟练,专业技术能力较强或提高较快,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无责任事故。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责任事故。

3、工人考核各等次标准

优秀:政治思想表现好,模范遵守法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精通业务,工作勤奋,责任心强,确保劳动安全,工作成绩突出。

合格:政治思想表现好,自觉遵守法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积极,无责任事故,注意劳动安全,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不合格:组织纪律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工作责任心不强,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忽视劳动安全、违返工作和操作规程,发生严重事故。

第七条 在年度考核中,对于少数不能完全达到“合格”标准,又不宜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人员,可以定为“基本合格”。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人员,其待遇原则上视同“合格”,但要对其严肃地指出存在的问题,并加强教育,促其进步。第二年仍未改进的,年度考核时应定为“不合格”。

第八条 年度考核要坚持标准,符合实际,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本单位参加考核人数的百分之十以内,最多不超过百分之十五,并按人员种类和职务层次分别计算。

第三章 考核的方法和程序

第九条 考核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要注重实效,简便易行,宜于操作。

第十条 考核由单位负责人负责。必要时,单位负责人可以授权同级副职或有关机构负责人负责考核。

第十一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平时考核一般随时进行,具体办法由主管部门根据各单位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一般每年年末或翌年年初进行。

第十二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被考核人个人总结、述职;

(二)主管领导人根据平时考核和个人总结情况,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三)考核组织对主管领导人提出的考核意见,进行审核;

(四)单位负责人确定考核等次;

(五)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人。

考核事业单位担任各级领导职务的工作人员,必要时,可以进行民主评议或民意测验。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负责人的考核参照上述程序,由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年度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考核组织申请复核,考核组织在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部门或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其中,如复核结果仍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人员对复核意见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主管单位人事机构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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