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人事代理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定由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流动机构受理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事局、省直及中央驻赣单位人事(人事教育)处: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步伐的加快,实行人事代理的单位和个人逐渐增多,为推动人才的社会化,方便这类人员评定专业技术资格,简化工作环节,调动他们的积极性,经研究决定,现就实行人事代理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人事代理的人员是指:实行人事代理的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人员;自主择业的大中专毕业生;自费出国人员;外商投资企业、非国有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中心等中介服务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外埠机构驻赣单位人员;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实行人事代理的民办学校的教师和管理人员;其它流动人员。
二、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省人才流动中心在省职称部门的指导下,成立由同行专家组成的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根据国家《试行条例》规定的任职条件和省人事厅有关推荐评审条件,认真按照职称工作的有关文件规定,开展实行人员代理的人事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工作。
三、在省人才流动中心实行人事代理的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定,由个人向省人才流动中心提出申请,填写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省人才流动中心受理实行人事代理人员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后,按职称工作的有关文件和规定进行资格审查,并按专业组建评审委员会,对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进行评定,评定通过后由省人才流动中心批复专业技术资格,颁发由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资格证书。
四、实行人事代理的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不受结构比例限制。凡符合评审条件均可自主申报。
五、在人才流动中心实行人事代理的人员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由省人才流动中心受理后,报省职称部门按原规定办理。
六、各设区市人事局人才流动中心对实行人事代理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定,由各设区市人事部门决定。
七、各级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流动机构组织和受理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工作,必须遵守职称工作有关条件和规定,严格执行收费标准。
二OO一年七月五日
(资料来源:江西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