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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代理人员管理办法
为适应我校事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逐步实现人才资源配置市场化、人才使用契约化、服务保障社会化的管理目标,逐步形成自主用人、合理流动、优化配置的人事管理新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人事代理是事业编制外用工的一种补充形式。我校人事代理人员是指因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需要,向社会公开招聘、实行合同聘用管理、不列入学校固定编制的人员。
第二章人事代理的设岗范围及基本条件
第二条 人事代理的设岗范围主要是学校的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
第三条 人事代理人员的基本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热爱教育事业,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二)身心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履行岗位职责。
(三)符合岗位所需要的任职资格、执业资格等特定条件。
(四)须具有研究生学历和硕士及以上学位,且初始学历必须为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应聘者年龄不超过30周岁;具有中级职称的应聘者年龄不超过35周岁;具有高级职称的应聘者年龄不超过40周岁。
第三章聘用及待遇
第四条 人事代理人员的招聘程序
(一)拟订计划及方案。各部门按照学校安排,根据岗位总量和工作需要提交人事代理人员招聘计划,组织部(人事处)根据申报情况和工作需要提交招聘计划及方案,上报学校党委审批。
(二)公布计划及方案。由组织部(人事处)在上级主管部门网站或学校网站上公布招聘公告。
(三)实施招聘。人事代理人员招聘由组织部(人事处)组织实施,采用笔试、面试(技能考核)、心理测试等方式择优遴选,考核程序以招聘公告为准,实行公开招聘。
(四)体检和公示。确定人员后,到学校指定的三级甲等医院进行体检,体检合格者进行公示。
(五)党委审定。公示无异议的,上报学校党委审定。
(六)签订合同。签订《人事代理聘用合同书》。
第五条 人事代理人员的聘用期限
(一)聘用期限:一般为3年,期满后需要续聘的,每次续聘期一般为3年。
(二)试用期: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聘用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内。
在试用期内,人事代理人员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三)续聘:聘用合同期满,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和年度考核结果决定是否续聘。不再续聘的,学校提前30天书面通知本人。聘期内需提前终止聘用关系的,按合同约定办理。
(四)聘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有关聘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政策办理。
第六条 人事代理人员的待遇
(一)聘期内根据所聘任职务按国家规定确定基本工资待遇,其他学校发放的工资、奖励等,根据工作实绩,享受同类事业编制职工同等待遇。个人所得税由学校代扣、代缴。
(二)依照国家规定缴纳养老、失业、医疗、生育、工伤五项社会保险,享受住房公积金,其中个人应缴部分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可参照事业编制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确定原则制定。
(三)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可依据上级和学校相关政策规定,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专职辅导员可评审思想政治教育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对取得专业技术职务者,学校依据岗位设置与需求,择优聘任, 聘期内享受相应岗位待遇,起聘时间参照同批次事业编制人员。
(四)管理岗位人员可依据上级和学校相关政策规定,晋升管理职务,确定职级,享受相关待遇。
(五)在国家政策规定范围内,享受与学校在编人员同等的其他福利待遇。
第四章 人事代理人员的管理
第七条 学校与人事代理人员是聘用与被聘用关系。人事代理人员在聘用期内由学校根据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八条 人事代理人员的档案关系
人事代理人员的人事档案存放在学校指定的人事代理机构即赣州市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人事代理业务由赣州市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具体实施。相关的人力资源服务费由学校承担。
第九条 人事代理人员管理职责的划分
(一)组织部(人事处)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事代理人员的招聘、竞聘、审核、聘用合同的签订(解除)和鉴证、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纳、工资审核发放、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管理职务晋升、劳动纪律监督检查等工作。
(二)用人部门负责人事代理人员岗位职责的制定、职业道德和法纪校规的日常教育、岗位业务能力的培训、工作安排和日常管理、工作职责的监督检查和年度考核等工作。
第十条 人事代理人员的考核
学校对人事代理人员采用试用期考核、年度考核及合同期满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年度考核参照我校在编教职工年度考核办法执行。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归入个人档案,作为人事代理人员续聘、晋升、工资发放等的依据。试用期考核或合同期满考核不合格者一律解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经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一条 违规、工伤和争议处理
(一)人事代理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在聘用期内,如出现违反国家政策法令、校规校纪或造成责任事故和经济损害的,用人部门应及时向学校组织部(人事处)报告。除解除聘用关系外,按情节轻重依国家法律或治安条例予以惩处、追究赔偿经济损失。
(二)聘用期内人事代理人员发生事故伤害,对于是否构成工伤产生争议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办理。人事代理人员与用人部门因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可向组织部(人事处)提出申诉;对经组织部(人事处)调解处理仍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依法申请仲裁解决。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校内用人部门临聘人员以及校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实行企业化管理的部门自行聘用的人员,均不在本办法涉及范围之列。
第十三条 经学校研究决定直接招聘的人事代理高层次或紧缺的人才,按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组织部(人事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