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和“三严三实”要求,进一步做到讲政治守规矩,加强干部职工管理,严肃工作纪律,改进工作作风,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经研究,现就教职工外出请示报告及请(销)假管理制定如下规定。
一、因公外出请示报告
教职工因公外出是指参加会议、联系工作、办理业务、招生就业、学习培训、考察访问等需离开学院的事项。
(一)教职工外出请示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姓名、单位及职务、事由、时间、地点、随行人员、交通工具等。
(二)教职工因公外出离开本校1天及以上的,应事先以书面形式自下而上逐级向学院及部门(系部)相关领导请示报告,征得同意后方可外出。外出一般应提前3天请示报告,特殊情况(遇有紧急事项,可以短信或电话形式)应及时请示报告。
(三)外出人员必须填写《教职工因公外出请示报告单》(见附件1),提供外出依据,并写清具体外出事由、时间及日程安排等,至少提前3天办好审批手续。多人同行的,由牵头人负责呈送审批,相关人员应分别进行请示报告。
(四)如遇应报告的有关院领导出差时,外出人员可以电话或短信方式请示报告,但须在《报告单》上注明其报告时间、方式和审批意见。
(五)因公外出审批权限:
1、学院主要领导(书记、院长)应向学院党政办公室告知;
2、学院副职领导应向学院书记、院长请示报告;
3、系部、处室等部门领导正职(含主持工作负责人)应向分管领导和学院书记、院长请示报告;
4、系部、处室等部门副职领导应向部门领导正职、学院分管领导请示报告,超过3天(自然天数,下同)的还应向学院书记、院长请示报告;
5、其他教职工(含合同制职工等人员)应向部门分管领导、部门主要负责人请示报告,4-7天的还应向分管领导请示报告,超过7天的还应向学院分管领导和学院书记、院长请示报告。
二、因私外出(离岗)请(销)假
(一)教职工凡因私外出离开学院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请(销)假,1天内的因私外出(离岗)应事先当面向相关领导请假,获得批准后方可外出。2天及以上的须履行书面请假备案手续,批准后方可外出(离岗)。
(二)因私外出审批权限:
1、学院副职领导请假须报学院书记、院长批准;
2、系部、处室等部门正职领导(含主持工作负责人)请假须报分管院领导和学院书记、院长批准;
3、系部、处室等部门副职领导请假3天内须报部门领导正职和分管院领导批准,超过3天的由学院书记、院长批准;
4、系部、处室等部门工作人员及其他教职工请假3天(含3天)内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系部须主任、书记批准),4-7天还须分管院领导批准,超过7天的还须报分管院领导和学院书记、院长批准。
(三)请假人必须填写《教职工因私请(销)假审批单》(附件2),注明请假事由、时间、地点等内容,并按程序实行自下而上逐级审批,最后交组织人事处备案。并按《9778818威尼斯教职工考核管理办法》(赣应职院党发[2011]24号文件附件三)有关规定执行。
因病需离岗治疗的,须附医院证明,并按上述要求和程序办理请(销)假手续。
三、纪律约束规定
1、教职工遵守因公因私外出请示报告和请(销)假管理规定的情况,由组织人事处牵头,党政办公室、监察审计室协助监督执行,及时进行建档、检查。对不遵守外出请示报告规定的领导干部和教职工,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处理方式:除经济处罚外,还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警告、记过等,并与年终考核、绩效奖惩、职称评聘挂钩。
2、教职工因公外出不请示报告或因私外出不请(销)假的,或请示报告和请假未经批准同意而擅自外出的,或外出和请假超期未归又不履行续假及报告手续的,一律按旷工论处,除不得报销差旅费或个人负担费用外,还要按旷工天数计算,扣缴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按《9778818威尼斯教职工考核管理办法》执行),由财务处直接从其个人工资帐户中扣除、上缴学院。旷工天数累计达到一定数量的,按国家《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有关法规严肃处理。不搞下不为例。
3、教职工外出或请假及续假应严格履行审批报告手续。请假到期后不能返校的,须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手续与请假程序相同,如因特殊情况,事先无法办理续假手续的,应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向有关领导报告,并于事后补办续假手续。
4、教职工外出及请假之前,都要妥善安排好工作,防止工作断档脱节。外出和请假期间均要保持通讯畅通,如行程有变,应及时报告。如因特殊情况需返回,应当及时返回。
5、因公外出和因私请假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假期结束后应及时到有关领导及组织人事处办理销假手续,否则,视为无故超假,超假天数按旷工处理。
6、教职工集体外出应控制次数和人数,2人及以上外出的要明确牵头人。外出或请假期间,要强化安全意识、责任意识、纪律意识。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有关活动,一律不予批准,不准参与。严禁借因公外出之名搞公款旅游,违者将依照党纪法规追究组织者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7、教职工寒暑假、节假日外出须实行报告。离开本市2天以内的,学院领导副职向主要领导报告,部门主要负责人(含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向分管领导报告,3天及以上的还应向学院主要领导报告;科级及以下人员须向部门主要负责人(系部为主任、书记)报告,出省的还应向学院分管领导及学院主要领导报告,出国(境)的按学院《教职工出国(境)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书面审批手续。
8、教职工公务外出的《教职工因公外出请示报告单》作为报销差旅费的凭证之一。教职工3天以内的《教职工因私请(销)假审批单》交由用人部门保存,超过3天的《教职工因私请(销)假审批单》须作组织人事处备案。在无最终审批权时可在意见前加“拟”,并“请××同志批示”。 有关领导在签署意见时把握不准时应先沟通、后作批示。教职工休产假涉及学院计生办签署意见时,可签署在部门审批意见栏中。
9、教职工因公外出或因私请假,学院、部门领导不得隐情不报,不得越权审批。隐情不报或越权审批的,其相关负责人及批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10、学院立达公司参照本规定执行。
四、附则
1、本规定从下文之日起执行。学院以前有关的因公外出或请(销)假规定、制度,同时废止。
2、本规定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
1、9778818威尼斯教职工因公外出请示报告单
2、9778818威尼斯教职工因私请(销)假审批单
附件1:
9778818威尼斯
教职工因公外出请示报告单
年 月 日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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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 (系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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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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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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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时间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天) |
其他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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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系部) 审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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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分管 领导批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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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主要 领导批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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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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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外出事由应附相关证明;2、1天及以上的外出须填写本表,此表作为报帐凭证之一,留部门或个人处保存备查。3、本表可在组织人事处网站中可下载。
附件2:
9778818威尼斯
教职工因私请(销)假审批单
年 月 日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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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 (系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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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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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假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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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假 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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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假时间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天) |
其他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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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 审批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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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分管 领导批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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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主要 领导批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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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人事处备案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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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假时间 (本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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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请假事由应附相关证明;2、1天及以上的请假须填写本表,3天内的《审批单》交用人部门保管,3天以上的《审批单》交组织人事处备案、保存;3、销假时请本人在销假期间栏内签字。4、本表可在组织人事处网站中可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