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学院设备、物资采购工作的监督和管理,规范物资采购行为。根据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9778818威尼斯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9778818威尼斯物资购置管理、监督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设备物资采购审计的目的
设备物资采购审计的目的是有效地保障学院物资采购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避免和减少损失浪费,最大限度地提高学院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设备物资采购审计的范围及标准
1.本办法适用于由学院出资的各单位、各部门及学院的独立核算单位设备、物资的采购(不论资金来源渠道如何)
2.本办法所指的物资是指一次性采购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各种消耗物(含教材图书及学生生活用品);设备是指单位价格在800元以上(含800元)的教学、实验、行政管理、科学研究、生产经营、后勤服务而采购的各种仪器设备。
3.设备、物资采购一次性采购金额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原则上应该由学院项目招标领导小组召集相关部门,按照下列方式之一组织采购:①公开招标;②邀请招标(议标);③竞争性谈判;④单一来源采购;⑤询价。
4.设备、物资采购一次性采购金额小于3万大于1万元(含1万元)的,由职能部门立项后,报学院项目招标领导小组召集相关部门(含使用单位)一起进行招标(议标)或竞争性谈判。
三、审计的内容
1.设备、物资采购的立项审计,是指采购工作是否纳入学院整体采购计划、资金是否落实,采购计划手续是否完备,是否履行了报批、审批手续,是否存在无计划采购和盲目采购现象。
2.设备、物资采购的合同审计,是指审计合同的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完整性等。产品名称应署全名,包括注册商与标号、生产厂家、产品规格、型号、参数、等级及包装标准等。
产品技术标准,有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行业强制性标准的,不得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行业强制性标准;没有国家强制性标准,也没有行业强制性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签订,在条款写明执行何种标准;有特殊要求的,按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执行。实行抽样检验质量的产品,合同中应具体约定对由标准、方法、比例等。经安装运行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产品,合同中应具体约定提出质量异议的条件和时间。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式、运输方式、提货地点、接货单位或提货单位、交货期限、结算付款方式,在合同中应予明确。同时,应明确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有违约行为时,责任承担的方式和标准。
3.设备、物资采购的验收审计,是指对采购的设备、大宗物资,由职能部门审核,使用单位和审计部门等参加,根据合同对设备、物资的规格、型号、技术参数、数量、价格等进行审核。对于未按合同采购设备、大宗物资应予退回,财务部门不予付款,对按合同采购的设备、大宗物资应予签收。
四、审计程序
设备、物资采购主要采取过程监督、事后审计的方式进行,对需要审计的项目,由职能部门将立项材料、招投标文件、合同、验收材料等报监察审计室。由监察审计室组织审计,并在5个工作日之内提出审计意见,报帐时,要附上审计部门意见,财务部门才能予以结算。未经审计部门审计而组织采购的设备、物资,财务部门不得予以结算。
五、审计职权与责任
1.凡未按本办法进行审计的设备、物资采购项目,给学院造成损失的,监察审计部门有权建议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经审计发现在设备、物资项目采购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由监察审计部门予以提示并督促纠正;造成损失且情况严重的,提交学院按规定处理。
3.设备、物资采购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审计部门要督促、协助合同承办部门建立合同履行检查制度,共同解决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
六、本办法由监察审计室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一○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