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货物类、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及建设工程(含修缮、装修)项目预算管理工作,合理控制财政资金及建设投资,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1号)、《江西省省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决算评审办法》(赣财办〔2018〕111号)、《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明确省级政府投资EPC建设项目财政预算评审有关事宜的通知》(赣财办〔2022〕10),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除建设工程项目货物以外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含软件)、实验器材及耗材、教材及图书资料、办公设备及用品、医疗器械及药品、学生公寓生活用品、服装、交通工具及福利用品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建设工程项目服务以外的信息网络技术、金融保险、物业安保、印刷(打印)、仪器设备维修保养、会议及活动服务、运输环卫服务等。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是指学校各类资金来源的新建、改扩建和修缮、装修等建设工程项目及与建设工程有关的设备。
第三条 项目评审依据:
(一)国家和地方财政预算、财务和合同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相关批准文件,项目设计、招投标、施工合同及施工管理等文件。
(三)国家、省主管部门及地方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规范。
(四)与项目有关的政府采购价格、市场价格信息、同类项目的造价信息。
(五)项目评审所需的其他有关依据。
第二章 评审范围、内容、方式
第四条 项目评审范围:
(一)50万元以下的货物类、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以及建设工程项目的预算评审工作由项目使用部门提供询价报告或造价咨询报告。
(二)50万元及其以上的货物类、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以及建设工程项目的预算评审工作由审计处负责并出具评审报告。
(三)建设工程项目400万元以上以及与建设工程有关的设备如中央空调、电梯等 200万元以上的,需到江西省财政公共服务中心进行预算评审,送审工作由审计处负责。
(四)采用EPC的建设工程项目,江西省财政公共服务中心对模拟清单进行评审。招投标后,应对施工图预算进行评审,送审工作由审计处负责。
第五条 项目评审内容:
(一)项目预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等审核。
(二)项目所列数量及价格是否合理、可信。
(三)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六条 项目评审方式:
(一)评审方式有上级评审、自主评审。
(二)自主评审可自主委托、招标(采购)、江西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平台等方式产生评审队伍进行评审工作。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七条 预算编制单位送审材料:
(一)货物类、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送审材料(清单表格见附件一)
1.项目预算报告(附件二)、可行性报告(专家论证)、审批等相关资料。
2.采购项目预算汇总表及明细表。
3.采购项目预算明细表中各项预算单价的参考依据及佐证材料(至少提供三家的询价依据)。
4.相关设计图纸、图样及规格数据。
5.其他需要报审的资料。
(二)建设工程项目送审材料(清单表格见附件三)
1.工程预算清单、控制价。
2.立项批复文件。
3.相关设计图纸、图样、规格数据。
4.其他需要报审的资料。
所有送审资料需纸质版和电子版,至少一份原件,特殊情况下,如只有一份原件的,其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第八条 评审程序:
(一)送审单位安排专人负责编制项目预算,准备送审材料,货物类、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填写附件一和附件二,建设工程项目填写附件三,报送审计处评审。
(二)审计处根据项目金额以及特殊性,通过上级评审或自主评审方式,委托评审队伍进行评审。
(三)评审人员进行市场调研分析,实施评审。
(四)建设工程类项目的预算评审原则上预算评审单位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出具预算评审初稿;货物类、服务类项目原则上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出具预算评审初稿。
(五)收到预算评审初稿后,审计处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核。
(六)预算评审单位与送审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沟通确认。
(七)返回送审单位预算评审报告。
第四章 评审各方工作职责
第九条 审计处职责:
(一)制定预算评审规章制度,指导评审业务工作,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开展预算评审。
(二)协调项目送审单位、中介机构等项目各方在预算评审中的工作。
(三)委托中介机构评审并提出评审工作要求,管理考核中介机构的评审工作。
(四)制定评审费用计取方法。
第十条 送审单位职责:
(一)对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二)配合做好资料提交、协商会商、意见反馈、退审处理等评审相关工作。
(三)收到审计处或中介机构出具的正式评审报告后,在3个工作日内,签署书面反馈意见并盖章。
第十一条 中介机构职责:
依法依规开展评审工作,遵守职业操守,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评审,并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章 评审相关要求
第十二条 送审项目的项目名称或政府采购编号与计划财务处年度预算的不一致,以及送审额超过预算金额的情况下,还需计划财务处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缺失资料的退审项目,送审单位须在5个工作日内对项目资料重新收集整理,待完善资料后重新送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