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双高计划”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审计制度,强化约束机制,提升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年10月23日修订)、《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47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双高计划”建设项目审计(以下简称:“双高项目审计”)是指依法依规对双高项目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绩效评价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双高项目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成立双高项目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由审计处负责人任组长,成员由审计处、“双高”建设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组成。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对中共9778818威尼斯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负责,主要工作职责为制定双高项目的审计工作方案,部署和调度双高项目审计工作,进一步加强对双高项目审计工作的管理。
第四条 双高项目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职业规范,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双高项目审计人员依法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和打击报复。
第五条 在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情况下,审计处可以根据双高项目审计工作需要按学校有关工作程序向社会中介机构购买审计服务。社会中介机构产生后,所成立的审计组应接受双高项目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六条 双高项目审计重点在预算执行和绩效达成,主要针对学校双高项目的数量指标完成率、质量指标完成率、项目产出、项目效益、决策和过程进行审计,具体内容如下:
(一)绩效指标完成情况
学校“双高计划”建设项目,设置3个一级指标(产出指标、效益指标、满意度指标)、6个二级指标(数量指标、质量指标、时效指标、社会效益指标、可持续影响指标、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共设定三级指标173个。专业群三级指标111个。根据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的绩效指标对标对表严格审查各指标的完成情况和项目产出及效益。
(二)决策情况
双高项目决策方面审查的重点在项目立项、绩效目标和资金投入等,具体包括:
1.项目立项的政策依据和必要性、立项程序的规范性,以及项目实施的可行性。
2.绩效目标编报和绩效目标调整的合理性,绩效目标指标值的明确性和指标规范性。
3.资金投入预算编制科学性、规范性和充分性。
(三)实施过程
双高项目过程方面审查的重点在资金管理、组织实施等。
1.项目资金管理情况,包括资金到位率、预算执行率、资金使用合规性以及年生均拨款水平的增值情况(如涉及)等。
2.项目组织实施中管理制度的健全性和制度执行的有效性,包括财务管理制度建设、业务管理制度建设、绩效自评规范性、会计核算情况、项目调整、档案管理等。
3.项目资金的确认和支出情况,包括资金的真实性及佐证支出材料,资金是否明确用于双高建设及资金的到位情况,非货币资金的确认和计量的规范,项目支出与建设规划的匹配性,采购和固定资产管理的执行审批流程以及采购的程序和方法,固定资产从购置、入库使用、处置环节的流程以及合同履行、验收、付款等过程的规范性。
(四)过程跟踪审计
对双高项目的过程审计,做到及时掌握情况,达到边审计、边整改的效果。
第三章 审计管理
第七条 审计组对双高项目实施审计时,应获取有关证明材料,做好审计工作记录,编制工作底稿。
第八条 审计组应着眼于促进问题解决,对审计发现问题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并在分析根本原因的基础上提出双高项目审计建议,与学校合作共同促进学校事业发展。
第九条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时,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部门按时报送审计所需的有关资料、相关电子数据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要求被审计部门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三)参加或列席学校有关“双高计划”建设项目审计工作会议及其他相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四)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部门(学院)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五)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六)提出纠正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的建议。
第十条 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应督促双高项目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进程,实行“问题清单” “整改清单” “销号清单”等整改措施。
第四章 纪律要求
第十一条 审计组工作人员应遵守审计工作“四严禁”工作要求、“八不准”工作纪律。
(一)“四严禁”工作要求为:
1.严禁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和违反请示报告制度。
2.严禁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
3.严禁泄露审计工作秘密。
4.严禁工作时间饮酒和酒后驾驶机动车。
(二)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为:
1.不准接受学校报销或补贴住宿、餐饮、交通、通讯、医疗等费用。
2.不准接受学校部门(学院)和个人赠送的礼品礼金,或未经批准通过授课等方式获取报酬。
3.不准参加学校部门(学院)和个人安排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
4.不准利用审计工作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学校内部信息谋取利益。
5.不准干预学校依法管理的资金、资产、资源的审批或分配使用。
6.不准向学校部门(学院)推销商品或介绍业务。
7.不准接受学校部门(学院)和个人的请托干预审计工作。
8.不准向学校部门(学院)和个人提出任何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